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受酒精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9、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10、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性投保的合同起保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11、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12、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3、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14、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15、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颈托或腰托、外置胰岛素泵等,但不包括手术过程中由手术医生植入体内的、在医疗账单中单独记账的组织相容性人工材料,例如 a)塑形性植入器材:骨板/骨钉等组织固定材料、钛网/支架等组织成型材料、义乳/骨蜡等组织缺损的填充材料,b)功能性植入材料:人工瓣膜、脑起搏器、内置心脏起搏器等;
16、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
17、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海拔3500 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武术、摔跤、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脱险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等);
1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9、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20、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21、未经国家医政医管部门批准的或者未经医学认可的试验性、研究性检查检验或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22、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鉴定、验伤鉴定、基因鉴定;
23、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24、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25、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26、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27、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28、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29、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30、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31、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32、性传播疾病的诊断、检测及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梅毒、淋病、软下疳、性病淋巴肉芽肿和腹股沟肉芽肿及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33、器官移植费用不包括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的相关费用,也不包括支付给供方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