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疾病、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2、2)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的既往病症(释义五)及其并发症;
3、3)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4、4)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5、5)被保险人因职业病(释义六)产生的医疗费用;
6、6)整形手术、美容、变性手术、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屈光不正治疗、牙科治疗、牙齿修复;7)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及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本附加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医生认为治疗必不可少的不在此限);
7、8)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8、9)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10)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型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9、11)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10、12)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13)无医生处方药且在非医院范围内产生的药物费用或医疗费用;
11、14)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12、15)医生开具的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13、16)非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
14、17)任何脊椎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膨出/移位/滑脱)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18)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15、19)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16、20)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 部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17、21)在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入住;
18、22)在联合医院、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入住;23)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19、24)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20、25)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