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
5、被保险人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特定疾病(见释义 11.4)及其并发症、潜水特定疾病及其并发症、猝死;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9、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1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13、被保险人在酒精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1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期间;
17、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18、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期间;
19、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11.11)、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任何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20、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21、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服药治疗或心理行为治疗期间);
22、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5 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23、被保险人从事航空或飞行活动期间,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24、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被确认为疑似病例;
25、非新型冠状病毒及其并发症导致的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