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山峰达海拔 3500 米以上、攀爬建筑物、滑雪、滑冰、武术比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脱险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
4、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如奖金)的运动或竞技(含训练);
5、因不稳足、扁平足或足弓塌陷等需进行足部矫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对脚表面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鸡眼、老茧、角质化)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但有关骨外露、肌腱或韧带的手术不在此限;
6、各类医疗鉴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7、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药品、器械、设备产生的费用;虽持有医生处方,但未在开具处方的医生执业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器械、设备产生的费用;在非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或由非医疗机构收取的费用;处方剂量超过三十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8、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绝育后复通、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产前产后检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的相关费用;
9、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治疗性功能障碍相关费用;
10、生长发育相关治疗及检查费,包括但不限于激素治疗费用、免疫治疗费用;
11、预防、康复、休养、疗养、健康体检、保健性等非疾病治疗类的医疗费用;
12、眼镜、隐形眼镜、义齿以及助听器等各种康复性器具费用;
13、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问题、情绪管理问题等)相关费用;
14、基因咨询、筛查、检查和治疗的相关费用;仅为改善或提高目前身体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调理)而发生的试验性治疗相关费用;成瘾性症状治疗相关费用;功能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
15、于全套个人化营养评估、抗氧化维生素分析、氧化压力分析、营养与毒性元素分析、肠道免疫功能分析)相关费用;
16、抗光老化药物、美容用品、大剂量维生素、维他命、健康滋补类中草药、膏方的费用,中草药代加工成粉剂、药丸、胶囊、胶或其他制剂发生的加工费;
17、自动轮椅或自动床、舒适设备(如电话托臂和床上多用桌)、空气质量或温度调控设备(如空调、湿度调节器、除湿器和空气净化器)、健身脚踏车、太阳能或加热灯、加热垫、坐浴盆、
18、盥洗凳、浴缸凳、桑拿浴、升降机、涡流按摩浴、健身器材及其他类似设备费用;
19、采用未被治疗所在地政府批准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器械的费用;
20、视觉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激光角膜切开术、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老视、屈光不正(近视、远视、散光)校正手术及其他相关费用;
21、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牙科治疗及相关费用(包括对咀嚼食物或咀嚼其他外物引起的牙齿伤害的医疗费、咨询费、检查费);
22、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费用;
2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2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2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8、因职业病、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29、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30、被保险人在康复科、康复中心等以康复治疗为主要功能的科室治疗;
3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2、被保险人感染苍白(梅毒)螺旋体、淋病奈瑟菌;
33、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34、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既往症(但投保时如实告知且我们同意承担保险责任的既往症除外)及保险合同中载明的除外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