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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潮州市医疗保险住院期间享受的待遇:被保险人在疾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高于起始支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低于,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承担。

1、开办费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的等级(类别),确定为三级(类别)医院,开办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3%;9%为社会福利费;二级(类)医院;6%属于一级医院;同一年内多次住院者,降幅依次为2个百分点,降幅最多不超过4个百分点。

2、共同支付: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根据人员类别和医院等级(类别),高于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低于最高支付限额。按以下比例支付:在一级(类)医院住院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20%,统筹基金支付80%;退休人员个人支付15%,统筹基金支付85%。在二级(类)医院住院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25%,统筹基金支付75%;退休人员个人支付20%,统筹基金支付80%。在三级(类)医院住院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个人支付25%,统筹基金支付75%。年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最高缴费限额:公积金最高缴费限额为被保险人上一年度工资的四倍。

发布于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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