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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毅翰
超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Overinsurance)合同,也称超过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合同。超额保险合同的产生有两种情况: 1.由于投保人的善意或恶意,加之保险人的疏忽,导致以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承保。所谓投保人的善意,是指投保人因继承遗产或接受馈赠等,不甚清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误以高价投保。所谓投保人的恶意,是指存心欺诈,以图不正当利益,故意以高价投保。 2,投保时并未使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但此后保险标的价值跌落,导致出险时形成超额保险。此种情形,与善意的超额保险性质相同。对于超额保险,因有善意与恶意之别,故对其处理也区别对待,但各国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德国、瑞士、法国等国家规定,若出于恶意的目的则保险合同全部无效,若出于善意的目的则超过部分当然无效,且投保人须请求此后减少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日本规定,不论是出于投保人的善意还是恶意,保险合同的超过部分都无效。我国在实务处理上基本类似于日本。
发布于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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