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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在成立阶段国家对保险公司有严格的要求,在保险公司成立后,还有系列性的手段对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管,具体手段如下:

1、资金运用监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能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不能从事创业风险投资、不能购买st股票。

整个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有严格的规定,仅从安全性这个角度来看,保险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比其他各类投资机构要安全很多,可能是仅次于国家社保基金的了。

2、偿付能力监管: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于2016年1月正式实施,这套标准不仅与国际接轨,而且关键指标更是超越了欧洲和美国现行的标准。?

按照规定保险公司需要每季度公布《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大于100%属于最低要求。 ?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偿付能力并不是越高越好,很多新开业的保险公司可以达到1000%以上,而且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的值,所以只看一个季度的可能参考意义不大。

3、再保险机制

通俗来讲,为了应对天津港爆炸、911事件对一家保险公司的影响,保险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保险公司需要向再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用来分担风险。

《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已支付保费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瑞士再保险大楼,位于英国伦敦

大家可以脑补一下,一架空中客车A380可以容纳500人,如果里面每人都购买了1000万的航空意外险,如果这架飞机失事,那么保险公司50亿就没了,所以再保险机制也很重要。

发布于 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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