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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几个方面,比如:由于核保不当,承保的危险范围扩大,超过了预期损失以及存在管理过,未能做到内部控制与稽核;费用支出不合理;再保险安排失当,资金质量不佳;准备金提存不足;以及资金运用失误等等。

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已支付保费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

保险公司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能超过其实有资已支付保费加公积金总和的10%。

实际偿付能力是指根据监管法规、会计准则调整后的认可资本,即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必须大于保险法规规定的金额,否则保险公司即被认定为偿付能力不足。

发布于 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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