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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病保险的支付标准及报销范围: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30日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不包括自费部分、个人负担部分)属于大病保险支付范围,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其主要包括:1.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2.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3.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4.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5.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
下列情形不属于北京大病保险报销范围:①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②患职业病、因公负伤或者工伤旧伤复发的;③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④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⑤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⑥因自杀导致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⑦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⑧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该自理的;⑨在外地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⑩符合献血年龄的被保险人,5年内未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其医疗过程中使用的血液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被保险人使用超过献血量5倍以上的用血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⑾门诊及出院带药超过15日使用数量的药品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发布于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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