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平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保。
1.投保范围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职员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残疾,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