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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凝晓曼
二次核保可能很多人不太了解,具体看以下内容。事实上, 二次核保指的就是在投保前未如实告知,而在理赔阶段被保险公司调取到了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有过住院记录病例,就需要再次征询核保的承保意见,从而做出新的核保结论。这个过程被称之为"二次核保"。
与此同时,核保人员会根据这个"二次核保"意见,来做出最终的理赔结论!

举个例子,C小姐在投保某重疾险产品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己在这之前因为甲状腺结节而住过院。在投保该产品1年后,去医院诊断发现罹患了甲状腺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根据保险公司核查,发现C小姐在投保前就曾经因为甲状腺结节住过院。此时,核保人员根据这个情况会重新做出承保意见,最终认定C小姐隐瞒谎报自己的身体状况,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二次核保有权威性吗?

这么来看,二次核保的结论是非常重要的!那么根据二次核保做出来的结论,是否有权威性呢?

若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产生了理赔纠纷,二者在对簿公堂时,二次核保的结论能否作为具备法律效力的依据被法院采纳呢?

首先,要和大家明确的是: 二次核保的结论本身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它只是作为保险公司自身核保内部的意见。之所以有二次核保,主要是为了保险公司在调查阶段调取到被保险人带病投保的证据, 这个证据才是诉讼环节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就好比刚刚那个例子,保险公司对C小姐进行了二次核保,在调查中发现C小姐在投保前就已有相关症状,但她并未如实告知。这其中,就存在带病投保的嫌疑,C小姐有谎报隐瞒自身身体状况的倾向。那么,从医院调查到关于C小姐的住院病历等记录,就是带病投保的证据!

既然二次投保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那么它的产生究竟有何价值呢?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的拒赔解约权在我国保险法中是有着 明确的时间约定的,一旦超出保险法所约定的时间范围,那么保险公司就丧失了解约权。

"自保险人指导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从这条法规来看,保险公司之所以会对在2年内出险的案例进行前置调查,也是冲着拒赔解约而去的。一旦超过了期限,保险公司就要承担理赔,只能将保单维持现状,这便大大地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但实际上,核赔与核保对被保险人的关注点是完全不一样的,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也各不相同。因此,核赔人员无法对被保险人投保前的病例做出能否承保或如何承保(加费、除外等)的决定,这时候就需要核保人员来重新认定被保险人的承保风险。由此,二次核保诞生了。

虽然二次核保本身并无任何效力,但它也是基于调取被保险人投保前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那么投保前的病历资料就是法律认可的证据了!而调查来的资料也会被核保人员作为参考来重新认定核保结论,核保结论就会影响后期的理赔结果啦!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们,在投保时一定要坚持如实告知哦!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发布于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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