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疾险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恶性肿瘤:包括癌症、肉瘤、白血病等。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疾病或其他原因需要,将人体器官的一部分切除、并植入新的器官;或者将人体造血干细胞(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更多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永久性地缺失,应在同意之四处分别两肢以上均为三级伤残。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性病变,导致肝功能衰竭或肝性脑病,出现黄疸或其他症状体征持续十五天以上,经影像学、肝功能等检查证实并需住院治疗。
9.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并出现脑的定位症状和体征。经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排除继发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慢性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多种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感受到了永久性的听力丧失,言语频率损失必须大于等于91分贝。
14.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失去视力,既包括先天性盲,也包括后天因素造成的视力损失(丧失视野达三分之一以上)。
15.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已无效且需依赖他人长期维持生命。
16.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等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损害,致使患者处于失语、失认、失用、失读、失写,以及变得不可理喻、出现明显的人格改变的病症,影响其日常生活及社会交往能力,持续半年以上。
18.严重脑损伤:指因外伤导致的中枢神经系统的器质性疾病,有明显神经系统异常表现。
19.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神经系统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Ⅲ度烧伤:烧伤程度为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