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保险来避债,真的能实现吗?
深蓝君了解到,支持保险能够避债的依据,保险法如下的条款被经常引用
《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普通人对于保险避债的理解是,我们欠别人钱的时候,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我们的保单来还债。那这种说理解对吗?
我们看一个法院的判决案例:
案例1:(2016)浙 0782 执异 59 号
投保人 A 先生,为子女投保7份人身保险,保费共计400余万。A先生因民间借贷欠债未还,被追债人朱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退保。
A 先生申述情况:
如果解除保险合同,能得到的现金价值极少,经济损失巨大,双方利益受损;
购买保险的初衷是为防止未成年子女的生存风险,并非获取高额回报或理财;
法院裁决:
爸爸作为投保人,给小孩购买的保险,现金价值是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退保用于还债的。
除了上述的案例,深蓝君也找到了 2017 年某老赖的案例,同样法院依法冻结了其投保的保单。
所以结论就是,在已经背负债务的情况下,想通过买保险转移资产当“老赖”的行为,是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法律肯定是不允许的。
另外不得不提醒大家,由于我国为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所以就算是类似的案件,可能不同城市的判决存在不小的差异。
具体的案件还要具体分析,深蓝君这里仅仅是提醒大家知晓,想通过购买保险恶意避债,是存在极大法律风险的。
二、什么保险可以避债
其实保险在特定的情况下,是能达到部分债务隔离的作用的,只是在过往被少数销售人员夸大了。
在什么情况下,保险才能实现债务隔离呢?
这里深蓝君虚拟了一个案例:
A 先生这几年生意风生水起,不仅公司实现了盈利,而且也扩大再生产存在一些债务。与此同时,A 先生非常关注个人风险,不仅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了重疾险,还为自己投保了保额为 1000 万的终身寿险。
天有不测风云,某日 A 先生在施工工地不幸意外身故,处理后事中,不仅企业现金流断裂,而且很多债主都纷纷上门讨债。
由于 A 先生为自己投保的终身寿险,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的孩子,那么孩子获得的 1000 万理赔款,是属于 A 先生孩子的,并不属于 A 先生的遗产,所以也就不用来偿还 A 先生之前的债务。
根据保险法四十二条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如果指定了受益人,那么人身保险金并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偿还债务。如果未指定,就需要作为法定遗产偿还债务。
其实关于受益人,我们已经了有详细的文章分析,之前我们也分析过常见的保障型产品,受益人的赔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