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康福星增额2014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包含以下几个关键部分:
一、合同构成
健康福星增额(2014)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健康福星增额(2014)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二、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不满61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本保险。
三、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五、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或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以较大者为准。
六、免赔条款
该保险包含一定的免赔条款,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等。
七、其他特点
保额增长:保障范围和保额每年同步增长3%,不受分红利率影响,保障水平稳步提升。
保费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豁免续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转换养老年金:被保险人66周岁起,可选择转换养老年金。
请注意,实际保险条款可能因具体合同而有所不同。在投保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