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健康人生重大疾病险的条款可以概括如下:
一、合同目的和定义
合同目的:为被保险人提供罹患重大疾病时的经济保障,保障其获得必要的医疗和其他相关支出的资金。
二、保险保障范围
重大疾病保障:
涵盖77类重大疾病,如癌症、脑中风后遗症、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肾功能衰竭等。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通常为90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罹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障:
涵盖33类轻度重疾,可赔付5次,每次赔付20%的保额。
身故/全残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全残或进入疾病终末期,公司按累计已交保费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金额和保费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额进行规定。
保费:被保险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四、等待期
通常设有90天的等待期,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导致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保险金。
五、免赔额
合同中会规定免赔额,即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前需要自行承担的部分。
六、合同期限和终止
合同期限:从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合同终止:可能因被保险人死亡、合同期满、合同解除等原因而终止。合同终止后,若已发生重大疾病且保险金额尚未支付,保险公司应在合同终止后期限内支付该保险金额。
七、理赔申请和受益人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在确诊重大疾病后,需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诊断证明、医学报告等必要材料申请理赔。
受益人:合同中可以指定受益人,若未指定,则按照法定受益顺序支付保险金。
八、合同争议解决
合同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注意,以上条款为概括性描述,具体条款和细节可能因保险合同版本和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在购买保险时,请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