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如下:
一、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二、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三、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四、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六、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七、其他重要事项
宽限期间: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如未按约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中止: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当时一年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请注意,以上条款仅为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的部分内容,具体保险条款和保障范围以保险合同为准。在购买保险时,请务必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和条款,了解清楚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和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