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重大疾病险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其他责任
若于交费期内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确诊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五、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六、重大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一定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等共计二十八种或四十种(具体数量根据产品版本而定)。
请注意,以上条款仅为概述,具体细节和条款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在购买前,请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和保障内容,确保自己充分了解并接受其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