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寿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祥瑞终身寿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二、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三、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止。具体的保险期限需要与保险公司进行约定。
四、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五、保障范围
重大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六、责任免除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具体情况需要参考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保险条款可能会因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而有所差异。在购买保险时,请务必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和条款,确保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责任免除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