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成长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25周岁。
二、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三、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90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90日均为等待期。
四、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五、其他保障责任
10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等待期后,如果确诊初次患上10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包含于100种重大疾病中),将额外给付100%基本保额。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交费期内,投保人70岁之前因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余期未交保费免交,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等待期内身故返还已交保费;等待期后,18周岁内身故返还已交保费,18周岁后身故按基本保额和现金价值取大给付。
六、宽限期与合同效力
宽限期: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以上条款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在购买保险时,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