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金福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障范围:
提供105种重疾保障,其中包括15种老年特定重疾和55种特定重疾。
对于55种轻症疾病,提供不分组赔付三次的保障,每次赔付比例为20%的基本保额。
赔付条件: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
对于61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若因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导致失能,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保险公司将额外给付100%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老年特定重疾保障:
被保险人在61周岁后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10种老年特定疾病,将额外给付100%的保额。
身故或全残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和保障内容可能因个人购买的保险计划、保险合同版本和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在购买保险时,请务必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和条款,确保充分了解保障内容和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