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构成
福佑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的福佑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二、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三、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四、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五、重大疾病保障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八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六、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部分示例)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原位癌、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何杰金氏病(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前列腺癌(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具体条件根据条款而定)。
七、保险金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八、特定疾病保险金及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还包括特定疾病保险金以及针对男性、女性、少儿高发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规定(具体条件和金额根据条款而定)。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福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概述,具体条款和金额可能因保险公司和产品版本而有所不同。在购买前,请务必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