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寿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障: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通常为儿童或成人)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通常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中风、肾脏疾病等严重系统性疾病。
轻症疾病保障(若适用):部分福寿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可能还包含轻症疾病保障,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列明的轻症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二、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保险金额:根据具体产品不同,保险金额可能有所不同。例如,某些产品可能提供10万元、20万元或更高的保险金额。
免赔额:部分产品可能设定免赔额,即在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时,需要先自行承担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免赔额的具体金额和规则根据产品不同而有所差异。
三、保险费用
计算方式:保险费用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可能因保险公司和产品而异。
支付方式:保险费用可以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也可以选择分期支付,如季缴、年缴等。具体支付方式也需根据保险公司和产品要求而定。
四、保险期间与合同生效
保险期间:福寿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求选择,如一年、五年、十年或终身等。
合同生效: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生效。生效日期通常以保险单签发日为准。
五、保险金给付
给付条件:当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时,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受益人的正式申请后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给付时间:保险公司通常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的一定时间内(如15日内)完成保险金给付。
六、受益人指定
被保险人可以在投保时或合同有效期内指定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的指定必须是合法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财产继承关系。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情况,如未如实告知可能导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或解除合同。
其他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还需遵守保险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如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等。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条款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处理。
九、附则
本合同中未做说明或约定的术语、名词、方法、规定应遵照保险业的通行做法。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被保险人。
请注意,以上条款为一般性的描述,具体产品条款可能因保险公司和产品不同而有所差异。在购买福寿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时,请务必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和条款以了解具体保障内容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