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禄康瑞重疾险的条款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等待期内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轻症保障):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轻症),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不同特定疾病可以多次给付,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在18周岁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在18周岁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等待期
福禄康瑞重疾险通常设有等待期,等待期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仅退还已交保费,具体以合同条款为准。
三、其他规定
豁免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豁免在第一次特定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投保范围:福禄康瑞重疾险通常适用于一定年龄范围内的健康人群,具体以合同条款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福禄康瑞重疾险条款的简要概述,具体条款和保障内容可能因不同产品版本或地区而有所差异。在购买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保险顾问以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