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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政艳珍
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其中,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因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若无保险利益,则投保人的资格不复存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无效。这一规定是鉴于:保险不是赌博;有利于限制赔偿金额;同时也有利于避免道德危险。各类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因承保的标的而异。
1.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关违约责任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也可以在合同中直接载明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争议处理是发生保险合同争议时采用的处理方式,对于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的方式,包括约定仲裁条款或诉讼。
2.订立合同的日期。
此外,在合同的基本条款之外,当事人可以另外约定具有某些特定内容的条款,以使基本条款中具有伸缩性的条款所涉及到的权利与义务更为明确。
发布于 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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