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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是指保险利益应当在何时存在作为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不仅对保险合同成立有意义,而且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维持也有意义。目前,保险理论普遍认为,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不为投保人的利益而存在,而仅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存在。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存在,否则,订立的合同无效。
在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持续时间内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如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为另一方投保后离婚,离婚后保险利益虽然已经不存在,但已经订立的保险合同并不因失去保险利益而失效。不过,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不存在时,被保险人应主动提出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一般来说,要求变更后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发布于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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