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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自1996年1月1日起建立。从1996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企业缴纳的费用按一定比例划入帐户。两项合计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为12%)。职工1995年底以前的全部工作年限,按规定办法推算出储存额,在个人帐户中单独列帐记载。实际储存额与推算储存额的合计数为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依据。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预期年化利率计息。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退休前和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发布于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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