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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海娣

贵州省近日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保障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

《办法》规定,凡在贵州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或在省内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农民工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后,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

《办法》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发布于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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