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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此,投保人与符合我国法定要求的继母和养子女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可以为继母或收养的子女购买保险。收养需要具备合法有效的收养证明。
发布于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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