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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就医类别、医院级别和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标准:
1.参保人员为学生儿童。在一个年度内,符合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医疗费用在18万元以下的,一级医院不设置起付标准,报销65%的医疗费用;二级医院设置300元的起付标准,报销60%的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设置500元的起付标准,报销55%的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为79岁以上的老人,在一个年度内,符合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一级医院不设置起付标准,报销65%的医疗费用;二级医院设置300元的起付标准,报销60%的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设置500元的起付标准,报销55%的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为成年人。在一个年度内,符合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一级医院不设置起付标准,报销60%的医疗费用;二级医院设置300元的起付标准,报销55%的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设置500元的起付标准,报销50%的医疗费用。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两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发布于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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