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滔睫
因为目前我国保险机制并不完善,出于有可能发生一些 医疗机构与消费者合谋骗取保险金的情况,所以保险公司通常会指定医疗机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很多消费者就产生了疑问,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内,又应不应该进行赔偿呢?

1、何为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 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根据免责条款的定义可知免责条款包括两种情况:即免除责任(完全免除当事人的责任)和限制责任(将当事人的责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2、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属于免责条款内吗?

如果保险公司将指定医疗机构这项放在责任免除部分则此条款必然是免责条款,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将其直接列入免责条款当中,从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目的来看,是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将自己的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减少赔偿的概率,就具有免责条款的特征。所以我们认为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但是前提是保险人就应当尽到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无效。

3、如果未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进行赔付?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因此,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未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保险金,但是 紧急情况除外。紧急情况通常是指发生的事情是不可预见的或突发的,并带来危险,需要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尽力控制。
所以,如果由于意外发生事故,但迫于情况危急情况就近就医的话,是依然可以获得赔付的。
发布于 20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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