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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院医疗保险是指在保单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时,对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所支付的治疗费、医药费、手术费、输血费、输氧费、理疗费、敷料费、检查检验费等必要费用,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这里要注意的是 住院医疗发生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60日后(续保除外)发生的费用。
2.在住院医疗保险里,保险人一般 不负责的费用有:
(1) 战争、军事行动、暴力、核辐射所致的住院医疗费用;
(2) 分娩、堕胎、流产、家庭病床、住院疗养所支付的费用;
(3) 打架斗殴、违法、故意行为所致的医疗费用;
(4) 因投保前遗留的生理缺陷或疾病致残所致和投保时隐瞒的疾病所致支付的医疗费用;
(5) 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支付的药品费;
(6) 住院支付的床位费、伙食费、陪护费、赔偿费、取暖费、挂号费、救护车费、担架费、安装假肢费及住院造成的误工费;
(7) 健康观察期内,疾病住院所支付的费用;
(8) 在非公立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
(9)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等。
3.住院医疗保险的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的住院,其每次给付的 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约定,超过保险金额时不予报销(一年内可多次重复报销,每次以保额为限,中途间隔的观察期为90天)。跨保险年度住院且按时续保的被保险人,其住院医疗费根据实际发生时间,分别由原 保险单或新保险单负责。

4、 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发布于 202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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