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建立的基础之一是最大诚信原则,客户在投保时有义务按投保书上的要求,如实告知其既往或现在患有或曾经患有的症状或疾病,这些在我国的《保险法》第十七条已有明确的规定。
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对自身权益最有效的保护,无论既往疾病已治愈、或无需治疗、或维持治疗,还是现有疾病对人体危害程度较小等情况,因客户缺少必要的保险专业技能,无法判断这些因素或情况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事实上,客户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后,如果其既往疾病对保险事故的发生率或出险率无影响,太平人寿同样会以标准体予以承保;反之,如果客户未告知的已临床治愈疾病对保险事故发生率有影响,则在客户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最需要保障时,将会面临无法得到原有保障的处境,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保监会第55号公告指出:如实告知不仅是投保人的义务,也是投保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乙肝是具有慢性携带倾向的传染病。在目前的医疗水平下是较难彻底治愈,乙肝经过积极的治疗后,有部分患者病情可缓解或相对稳定,临床上可以暂时不需要任何治疗,但医生会要求病人定期检查,监控乙肝的发展,这是因为乙肝所导致肝脏损害大多数呈慢性进行性发展,一旦劳累或继发感染等情况出现,很容易引起乙肝的反复发作,易发展为慢性肝炎或肝硬化,甚至发展成肝功能衰竭或原发性肝癌。这种罹患重疾和影响生存期的因素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太平人寿是必须要加以考虑的。
在我国,肝硬化及肝癌的首要原因就是乙肝,乙肝演变为肝硬化及肝癌往往是一个较长的过程,而在演变的过程中很可能是20-30年都无任何症状。随着年龄的增加有乙肝病史客户肝癌发生率比非乙肝患者的发病率明显升高,而且不同类型的乙肝患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也是差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