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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复效与重新投保是有较大区别的。复效是指原健康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保持不变,如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交费标准、保险金额、期满给付的日期等都按原合同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复效后的保单是原保单的继续,并未形成新保单。重新投保则是按照再投保的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重新计算保费,保险期限从新订约时开始,保险责任、交费标准、保险金额、给付方式等也会有相应的改变。

投保人来说,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比重新投保更为有利。这是因为,办理复效的保险合同,其保险费仍以原来的投保年龄为准,可用较低的保险费得到相同的保障,而且原来的保单责任准备金也可以继续累积。如果保险合同解除,不但退还的退保金比保单责任准备金低,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若再重新投保相同保障的健康保险,保险费必然要根据新的年龄重新计算,将增加缴费负担,尤其是如果此时被保险人已经超过投保年龄限制,不可能重新投保。这时,最好的选择是通过保险合同复效的办法,才能继续享有参加保险的权利。

发布于 20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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