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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泉水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如下:

1.保险合同构成: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2.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3.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5.保险费交付方式: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6.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7.合同效力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中国人寿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中国人寿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中国人寿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中国人寿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8.特定重疾保障:除赔付重疾保额外,再赔保额50%。
9.特定轻症疾病保障:赔付保额20%,一次为限。
10.高残保障:赔付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较大者。
11.身故保障:0-

发布于 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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