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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丢
如今,很多人购买了保险后,把保费和自己的银行卡联系在一起,但是有时候银行卡没有扣款成功,但是当事人又不知情,这时候造成的影响对于保险合同来说还会有拥吗?
注意,非投保人致使保费无法收取,合同有效
洪某在14年的时候曾为自己购买过一份两全险, 保额为50万。 身故受益人为“法定”,且是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来月交保费的,需要交10年。而洪某授权给了某银行可以自动划扣个人账户的保费,但保险公司也有明确表示,除开投保时选择保费自动垫交,若超过宽限期还未交保费,则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就将效力终止。并且在终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而这份保险在去年10月1日至12月1日起,系统自动划扣保费失效。后来通过电话、短期以及邮件等方式通知洪某,但均未等到回应。
原来洪某在去年八月初就因病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脑栓塞、扩张性心肌病。后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洪某病情进一步恶化。在今年1月初就去世了,其家人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得到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由于未按时交纳保费,合同早已终止。
随后,洪某的家人将保险公司告到法庭,而法院在审理时,询问了洪某授权的银行信用卡中心,该银行称,洪某在去年8月20日就未按时还款,长期催款失联,因此在9月20日将洪某的信用卡采取管制状态,故在9月20日之后,该信用卡的支付功能就已受到限制。
而在9月30日,虽还款了5000元,卡片有余额,但还是没有提供卡片支付功能,因此在去年9月20日至今年1月初之间,洪某的信用卡账户都受到了支付功能限制。
而经过法院判定,保险公司仍需向被保人支付50万元的赔付金。 理由有三:一是因为,洪某在去年八月初就已住院治疗,没有按期还款,主要是由于病情所致,这并不是洪某的过错。二是洪某在9月30日还款了5000元,可知洪某并没有拖延或拒交保费之意。三是在收到还款后,信用卡虽有余额,但支付功能仍受管制,洪某无法得知信用卡支付功能受限。
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按期从该信用卡扣取保险费,主要是因为信用卡人为管制的原因,并不是洪某的过错,所以应该赔偿50 万元保险金。
由此可见,投保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前提下,若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保险人主要权利不能实现时,合同并不受到第三方原因影响,保险人应履行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多注意合同内容,及时查询扣款,防止不必要的麻烦产生。
注意,非投保人致使保费无法收取,合同有效
洪某在14年的时候曾为自己购买过一份两全险, 保额为50万。 身故受益人为“法定”,且是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来月交保费的,需要交10年。而洪某授权给了某银行可以自动划扣个人账户的保费,但保险公司也有明确表示,除开投保时选择保费自动垫交,若超过宽限期还未交保费,则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就将效力终止。并且在终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而这份保险在去年10月1日至12月1日起,系统自动划扣保费失效。后来通过电话、短期以及邮件等方式通知洪某,但均未等到回应。
原来洪某在去年八月初就因病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脑栓塞、扩张性心肌病。后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洪某病情进一步恶化。在今年1月初就去世了,其家人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得到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由于未按时交纳保费,合同早已终止。
随后,洪某的家人将保险公司告到法庭,而法院在审理时,询问了洪某授权的银行信用卡中心,该银行称,洪某在去年8月20日就未按时还款,长期催款失联,因此在9月20日将洪某的信用卡采取管制状态,故在9月20日之后,该信用卡的支付功能就已受到限制。
而在9月30日,虽还款了5000元,卡片有余额,但还是没有提供卡片支付功能,因此在去年9月20日至今年1月初之间,洪某的信用卡账户都受到了支付功能限制。
而经过法院判定,保险公司仍需向被保人支付50万元的赔付金。 理由有三:一是因为,洪某在去年八月初就已住院治疗,没有按期还款,主要是由于病情所致,这并不是洪某的过错。二是洪某在9月30日还款了5000元,可知洪某并没有拖延或拒交保费之意。三是在收到还款后,信用卡虽有余额,但支付功能仍受管制,洪某无法得知信用卡支付功能受限。
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按期从该信用卡扣取保险费,主要是因为信用卡人为管制的原因,并不是洪某的过错,所以应该赔偿50 万元保险金。
由此可见,投保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前提下,若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保险人主要权利不能实现时,合同并不受到第三方原因影响,保险人应履行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多注意合同内容,及时查询扣款,防止不必要的麻烦产生。
发布于 202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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