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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坚蕊

作为保险从业人员,在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过程中,常常有客户问到我这样的问题:
“我要买保险,要大的保险公司,这样才安全”
“产品挺好的,但是这个保险公司没听说过,安全吗?
“大的保险公司安全,小的不安全,容易倒”
“我要买中资公司的保险,外资保险公司有撤资了怎么办?”
“银行都不一定安全,保险公司更不安全”
……
其实这些问题我国监管机构都帮消费者提前想到了,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从各个方面维护着客户的利益。
《保险法》
第六十七条【设立和审批】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并不是一拍脑门就成立了,是需要牌照和审批的。
第六十八条【设立条件】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未发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的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不会拿着客户的钱说跑就跑,保险不是P2P。
第九十二条【人寿保险业务的转让】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轻易不会倒,即使倒客户的利益也不会有损失,保险公司换名字,客户保单的利益不会变。律师解读,应当的意思就是必须。目前中国大陆没有任何保险公司倒,银行倒是有一家,海南发展银行。
这是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的安全——《保险法》?
从国际视角来看,2008年次贷危机,美国很多银行倒闭,但保险公司并未倒闭,最有名的AIG(美国国际集团)壮士断腕(电影《大而不倒》),剥离子公司AIA(友邦)到香港上市募集资金偿还AIG的债务。AIG的客户,广大的美国民众利益没有受到任何损失。
从国内视角来看,2005年关国亮挪用新华人寿保险资金东窗事发, 保监会动用保险保障基金“紧急救助”, 新华保险的客户也并未受到损失。
从资金安全的角度看保险的安全——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法》
第九十七条【保证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这个保险【保证金】是不是比银行【存款准备金】高呢。
第九十八条【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法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证责任。提取足够的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重要保证。?
第一百条【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 这个救济90% 给到的是受让保险公司,并不是客户!!!客户的利益是100% 被保护的。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单受让公司应当根据前款标准核算转让后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并据此与保单持有人修订人寿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单持有人在清算结束前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持有人支付救济款,保单持有人将其对保险公司的债权让渡给保险保障基金。?
说这么多,消费者未必会关注这么多,国家监管部门早已为我们考虑到这一点,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会被勒令禁止开展新业务,这个时候保险公司是没法 卖保险的,比如2015年新光海航人寿新业务被禁
第一百零一条【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什么是偿付能力?消费者花钱买各种人身和财产保险,就是希望在遭受天灾人祸或生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我们提供经济保障。此时,保险公司能不能依约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就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简而言之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最大的债主就是签订了保险合同的投保者,其实就是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能力。这种偿付能力是通过一系列的指标来体现的,其中重要的一个就是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它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实际资本是“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这个“偿付能力充足率”最少要大于100%。比率越大表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越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涉及到广大投保人的切身利益,是保监会监管工作的核心内容。根据9月1日开始实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
1、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为不足类保险公司;
2、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为充足I类公司;
3、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为充足II类公司
——请注意,银行的偿付能力限额是50万元,而且银行也需要买保险哦。
当然这个数字并不是越大越好,很多有经验的保险公司会将这个比值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提高资本使用的效率。对消费者来说,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50%的保险公司都可以放心选择。
保险公司如果达不到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保监会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责令增加资已支付保费;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商业险广告;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发布于 202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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