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茉莉花香

首先,我们可以考虑保险的实际价值。如果保险是以子女的名义购买的,并且在离婚时还没有到期,那么这些保险的实际价值应该归属于子女。因为这些保险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利益而购买的,离婚后,子女仍然可以继续享受这些保险的保障。

其次,如果保险是以夫妻共同的名义购买的,那么在离婚时,这些保险的实际价值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分割的原则是协议分割、平等分割。因此,夫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分割这些保险的实际价值。

综上所述,婚后父母给子女买的保险既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又是为了保障家庭的利益而购买的。在离婚时,这些保险的归属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保险是以子女的名义购买的,并且在离婚时还没有到期,那么这些保险的实际价值应该归属于子女;如果保险是以夫妻共同的名义购买的,那么在离婚时,这些保险的实际价值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无论如何,保险的归属应该以保障家庭的利益和子女的权益为出发点,通过协商和平等分割的方式解决争议。

发布于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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