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人寿京福欣享终身寿险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和保单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给付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或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取较大值。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或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对应比例,二者取较大值。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对应比例,或基本保险金额乘以1.03的(N-1)次方(N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三者取较大值。
2.高度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将根据与身故保险金相似的规则和条件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
因某些特定情形(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等)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自签收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认为合同与需求不相符,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
2.退保: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终止,并在30日内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此外,该寿险还包括保险费的支付、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年龄性别错误处理、联系方式和争议处理等其他条款。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北京人寿京福欣享终身寿险的完整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