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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和因下列一至七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无论上述一至七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布于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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