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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有萱
按照自治区社保局《关于困难企业和困难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宁社保发[2013]60号)文件,对破产企业、困难企业和困难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取滞纳金进行减免,具体为:一、对于按照宁社保发[2013]32号文件办理补缴所产生的滞纳金高于补缴费已支付保费的,滞纳金按已支付保费额收取。二、凡持有法院宣告破产文书或政府相关部门破产文件的国有、集体破产企业,补缴历史欠缴费养老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三、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冶金、化工、机械、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对外贸易流通等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补缴历史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四、符合下列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有效证明,经审核确认后,免收补缴费产生的滞纳金。(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的;(三)持《残疾证》的;(四)因病、非因工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及部分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属国家优抚对象的军烈属。
发布于 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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