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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997年26号文件颁布后,为了按照统一制度的要求,对“城镇个体劳动者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了如下参考性意见:(l)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其他非工薪收入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按照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各地可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划分若干缴费档次,由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其他非工薪收入者自选一挡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般为18%左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其中个体工商户帮工按其选定的缴费档次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其缴纳。(2)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及其他非工薪收入者应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帐户。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标准为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发布于 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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