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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New Mar Form)分公司市场格式(Companies Marine Policy)和劳合社市场格式(Lloyd’s MarinePolicy)两种,劳合社市场格式和公司市场格式基本相同,只是在涉及到“保险人”的内容时才有一些区别。  下面介绍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 “附表”(Schedule)的内容。  (一)保险单编号(PolicyNumber)  为保险单管理和财务需要而设立的编号,被保险人索赔时须出示保险单编号。  (二)被保险人(NameOfAssured)  英国1906年 <海上保险法》第23条规定,海上 保险单必须载明被保险人或其 投保人的姓名。如果经纪人代为投保,保险单既可以以经纪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出立。有时,保险单可能列出几个人的名字都作为被保险人,以其各自的利益为限办理保险,如把船舶管理人列为被保险人之一,可以防止保险公司赔完船东后转向船舶管理人代位追偿;如把抵押权人(银行)列为被保险人之一,在损失赔款中,优先将赔款支付给银行以偿还贷款。 (三)船名(Vessel) 船舶保险中,此栏应填写投保船舶的船名。在货物保险中此处应填写的船名是载货船只船名。保险责任开始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是不能随意更换载货船舶的,哪怕后来的船舶的性能比以前的好。如果途中由承保风险导致载货船只已不适航,货物需要转运到另外一艘船(即被迫卸货ForcedDischarge),那么保险责任在一定条件下继续有效①。  (四)保险航程或保险期限(VoyageOrPeriodOflnsurance)按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5条的规定,如果保险合同定明负责保险标的“在和从”或“从”某一地点运送到另一地点或其他地点的风险责任,该保险单叫航程保险单;如果保险合同仅负责保险标的在一段固定期间的风险责任,此保险单叫定期保险单。同一张保险单可以包含航程和定期。  船舶保险通常是定期保险,保险期限多为12个月,外国有时也有3个月或6个月的。但船舶保险有时也有航程保险。 运费保险可以是航程或定期保险,而货物保险几乎都是航程保险。

发布于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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