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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策娟琼
1997年3月,张女士的丈夫孙先生为她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缴保费3 100元,受益人为孙先生。1999年2月,张女士与丈夫孙先生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2年保费,共6 200元。离婚后,张女土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险缴纳保险费。
1999年6月,张女土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然而,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孙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张女士不同意。不过,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已缴纳了1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投保人仍然是孙先生。遂前来咨询,前夫孙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获得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
试指出本案包含的保险学基本原理,并作评析。案例五 受益人姓名更改未告知,如{可赔付案情介绍1998年3月,杨某将自己l岁的女儿送给刘某夫妇收养,双刘将生不某人受益人姓名不具法律效力,应视为无受益人,保险金应作遗产处理。三方争执不果后引起诉讼。
发布于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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