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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sai周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就无法通过保险标的价值来确定保险合同。通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依法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属于一种定额合同,因此既不存在超额保险的问题,也不存在不足额保险的问题。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这一条明确地告诉我们,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以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也不实行代位求偿。

发布于 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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