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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过去曾经把自杀完全作为除外责任,后来被认为是不妥当的,因为人寿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向受抚养者提供保障。此外,自杀是死亡原因之一,编制生命表时已经考虑了这个因素,并根据此表计算保费。把自杀这一除外责任限制在两年时间内,主要是为了减少逆选择,避免怀有自杀意图的人购买人寿保险。由于人类天生具有保护自我的天性,所以一般认为死亡是一种非故意行为,总是由保险人负自杀的举证责任。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被保人因为自杀死亡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保险费的现金价值。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之后 被保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其目的是防止被保人为给受益人留下遗产,在高额投保后立即自杀,这也是保险双方利益妥协的结果。保险法规定:以被保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的能力人的除外。
发布于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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