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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赋予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合同的权利,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可见,健康保险合同是能够变更的。
一般来说,短期健康保险合同的主要可变更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被保险人的变更
团体健康保险合同允许变更被保人以及被保人数。其它健康保险合同不允许变更被保险人。
2. 投保人依据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3. 含死亡保险责任受益人的变更;
4. 被保险人年龄误告的纠正。
健康保险合同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才发生变更的效力。其书面形式可以是保险公司在原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的批注或附贴批单,也可以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就保险合同的变更问题专门签订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一经变更,变更的那一部分内容取代了原合同中被变更的内容,与原合同中未变更的内容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为了明确批注后的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效力,国际惯例是:手写批注优于打字批注,打字批注优于加贴的附加条款,加贴的附加条款优于基本条款,旁注的附加优于正文的附加。
发布于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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