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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ayz

保险合同在签订后,没有履行或是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是可以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只是不同种类的健康保险合同变更的事项不太一样。

一般来说,长期健康保险合同的主要可变更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投保人的变更

在投保人死亡、保险合同转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利益不存在等情况下,可申请变更投保人,变更后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住所、地址变更也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2. 受益人的变更

受益人变更较为普遍,主要有: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增加或减少受益人人数;变更受益份额等。受益人变更时应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且变更后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3. 交费方式的变更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变更交费方法,如,由年交变为一次性交费。

4.保险金额的变更

一般来说,增加保险金额须订立新的保险合同,这里所指的保险金额变更一般指减少保险金额。如选择减额交清保险,即在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按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使合同继续有效。

5. 被保险人年龄的变更

即投保人对过失误告的被保险人的年龄进行更正,按照误告的年龄差距加收或退还保险费。

6. 保险责任的变更

长期健康险合同订立后,原则上是不能变更保险责任的,但部分保险公司提供了可转换权益,也就是说在投保人投保一定时间后,可以将健康保险合同转换为其他人寿保险,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

发布于 20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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