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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韩
观察期条款是健康保险合同特有的条款,在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没有此项条款。它又被称为等待期,是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开始后一定时期内,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收入损失以及身故等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观察期的长短根据健康保险险种的不同而不同,常见的有以下几种规定:
1.长期健康保险(疾病保险)。长期健康保险的观察期一般为合同生效后的180天,观察期内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可以在扣除后退还保费。
2.短期健康保险。如医疗费用保险,初次投保的观察期为30-90天,此期间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但续保不受观察期的限制。
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观察期,是指被保险人于丧失工作能力开始后的一定时间(通常为7-365天)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待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公司才根据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的具体情况给付保险金。规定观察期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准确了解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的持续状态,判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丧失,评估保险金开始给付的时间和金额。
发布于 20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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