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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经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投保者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但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 6 个月,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累计借款本息最高金额不得超过申请借款时主合同现金价值的 80%,并且最终的借款金额以保险公司审核通过的金额为准。借款本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前(含当日)交付。如果逾期未付,则借款利息将被并入借款金额中,并视同重新借款。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其利息时,保险合同的效力立即中止。保险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发布于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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