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回答被推举为
「 最佳回答 」
汪世波
投保人寿保险时, 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方式会对保单的最终功能和利益归属产生巨大的影响。而大多保险从业人员也都一致认同:在投保时引导客户正确的填写身故受益人是为客户负责和专业的体现。那么保险指定受益人真的很讲指定受益人有哪些功能?

1.通过指定受益人,按照个人意愿转移资产,避免身后出现遗产纠纷。
广西胡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寿险,而受益人一栏填的却是父母,那配偶是否有受益权?答案是否定的。保单上受益人写的是二老,那二老就是保单唯一受益人。财富的传承,特别是针对高净值人士,在资产转移过程中,将现金资产转移为保险资产后,通过指定受益人,可全额转移资产,就类似于立遗嘱,把钱交给想要交给的人。如果保单中未指定受益人,那就麻烦了,身故金将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为了避免纠纷,保单最好指定受益人。

2.通过指定受益人,实现保险避税、避债功能。
保险法第73条规定: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即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去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而遗产继承人要在继承权范围之内,承担被保险人的债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我国未来开征遗产税,保险身故受益金是免税的,但作为遗产,需要征收遗产税。

3.经营企业并有债务的客户投保时,更应关注受益顺序:
胡先生是一位企业老板,妻子李某家庭主妇,没有固定收入,有二个孩子,资产颇丰,同时也欠了银行贷款2200万。2014年5月,胡某因意外死亡,银行在对其债务追缴过程中发现,胡先生企业和家庭主要资产全部执行之后,尚拖欠银行贷款1000多万,随后,银行发现,胡先生早年在保险公司买的寿险保单,受益人为妻子李某,赔款共计700多万,于是,银行将李某诉之法院,主张将赔偿直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这700万赔偿款是否可以完全实现避债?胡某在指定受益人时,稍有不慎,保险金就无法起到避债的作用。
胡先生所欠的银行债务,既然需要用其全部家庭资产来还债,说明其肯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双方有连带清偿责任。妻子李某作为胡某身故受益人,取得700万保险赔偿金之后,这700万显然是李某个人财产,此时,银行可以主张要求李某承担其丈夫胡某所欠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妻子李某必须清偿其自身负有的连带责任,保险避债完全无法实现。正确的安排应该是:指定二个孩子为身故受益人,这样,当胡某死亡后,根据保险法第42条以及保险法第23条第3款,保险赔款700万不作为胡某的遗产,由二个孩子直接取得。这时,妻子虽作为二个孩子的监护人,拥有对该财产的实际掌控权,但因为财产所有权为二个儿子,不需要承担其父亲胡某所欠的银行债务。

综上所述,大家在购买保险产品以后,在填写收益人的时候,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填写,尽量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发布于 2021-03-21
512
0
【免责声明】作者在本站所发布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 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特此声明!如有侵权内容请联系:hegui@zhuanxinbaoxian.com。